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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分局,萬盛經開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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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我局制定了《重慶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并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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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guī)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jiān)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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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jiān)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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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攤販和家庭集體宴席服務者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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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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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以下稱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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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記許可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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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單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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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提供食品倉儲、運輸?shù)摹?/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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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直接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管理公司、食品經營市場主辦者、食品展銷會主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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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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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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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者的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類別、規(guī)模大小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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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稱市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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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分局、萬盛經開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分局、兩江新區(qū)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稱區(qū)縣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和具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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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的辦理流程為申請、受理(含形式審查)、資料審查、現(xiàn)場核查、審批及決定、發(fā)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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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縣局根據(jù)食品經營者的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類別、規(guī)模大小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可以委托鄉(xiāng)鎮(zhèn)、街道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所(以下稱鎮(zhèn)街監(jiān)管所)開展除審批及決定以外的食品經營許可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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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及審查材料的流轉由區(qū)縣局根據(jù)轄區(qū)實際作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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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局根據(jù)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和本實施辦法,制定本市的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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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縣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和細則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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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區(qū)縣局應當在許可窗口(或受理大廳)和機關的網站上公布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shù)據(jù)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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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yè)法人、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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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企業(yè)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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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者的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類別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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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主體業(yè)態(tài)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并按以下原則進行經營類別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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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銷售經營者按經營形式分為食品貿易商、商場超市經營者、便利店經營者、食雜店經營者、藥店經營者、網絡食品銷售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中央廚房經營者等類別。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類別名稱以及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應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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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飲服務經營者按經營形式分為餐館經營者、中央廚房經營者、集體用餐配送經營者等類別,其中餐館經營者按規(guī)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餐館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類別名稱、規(guī)模大小以及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對外送餐服務的,應當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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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位食堂按單位性質分為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yǎng)老機構食堂、機關食堂、企事業(yè)單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單位食堂等類別;按單位食堂規(guī)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單位食堂。單位食堂的類別名稱、規(guī)模大小以及申請向職工提供送餐服務的,應當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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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是否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是否含冷藏冷凍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特殊食品銷售(是否含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按品種填寫)、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是否含肉類冷食、植物類冷食)、生食類食品制售(特指生食海產品)、糕點類食品制售(是否含裱花糕點)、自制飲品制售(是否含鮮榨飲品、生鮮乳飲品、自制配制酒、自釀酒)、食品半成品加工(限中央廚房經營項目,按制售類項目半成品填寫)、其他類食品制售(按品種填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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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銷售商不得申請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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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不得申請食品制售項目(現(xiàn)場有人管理的食品自動售貨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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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廚房經營者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成品、冷食類食品成品、裱花類糕點成品,以及鮮榨飲料、生鮮乳飲品等項目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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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用餐配送經營者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肉類冷食類食品、裱花類糕點、鮮榨飲料、生鮮乳飲品等項目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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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學校、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原則上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肉類冷食類食品、裱花類糕點制售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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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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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huán)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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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與經營類別、經營的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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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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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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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重慶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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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所在地區(qū)縣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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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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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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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反映經營場所面積、房屋結構、門窗及通道、設施設備布局的圖紙及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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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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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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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yè)人員的健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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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場所地址與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登記證書上地址不一致的,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包括房產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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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以及自動售貨設備上經營者名稱、住所、聯(lián)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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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和散裝酒的,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或供應商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以及生產單位或供應商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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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自釀酒制售的,還應提交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檢驗合格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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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包括自有和租賃)倉庫的,還應當提交倉庫地址、周邊環(huán)境、面積、房屋結構、設施設備、布局等說明文件,以及倉庫合法使用證明(租賃協(xié)議);采取委托形式貯存食品的,還應當提交與受托單位簽訂的含有食品貯存要求的委托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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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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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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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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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區(qū)縣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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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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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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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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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j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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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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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區(qū)縣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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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受理后至行政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區(qū)縣局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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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區(qū)縣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xiàn)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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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零售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經營場所布局和主要設施設備等經營條件的,可以不進行現(xiàn)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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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門店的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應當具有固定辦公場所和與經營食品品種、數(shù)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貯存場所。食品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供許可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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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通過互聯(lián)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xiàn)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以及相關說明文件等,供許可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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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與經營場所在本市但不在同一行政轄區(qū)的,受理許可申請的區(qū)縣局應當商請倉庫所在地區(qū)縣局對倉庫進行現(xiàn)場核查。倉庫所在地區(qū)縣局應當配合做好現(xiàn)場核查工作,并于接到商請函后10 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反饋受理許可申請的區(qū)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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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現(xiàn)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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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現(xiàn)場核查表規(guī)定的項目逐項核查并記錄。核查結束后,應現(xiàn)場匯總核查項目的評價意見,制作食品經營許可核查結果評價判定記錄,并根據(jù)對應的評價判定標準作出核查結論,同時應核定申請者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類別和經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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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表和評價判定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評價判定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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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xiàn)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xiàn)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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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初次現(xiàn)場核查不合格但經整改可以達到許可條件的,核查人員應根據(jù)實際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復核,核查人員依申請人復核申請啟動復核程序,現(xiàn)場核查時間重新計算。復核仍不合格,以及超過整改期限仍不申請復核的,核查人員應判定為現(xiàn)場核查不合格。初次現(xiàn)場核查時間、申請人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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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現(xiàn)場核查不合格且無條件整改的,核查人員應直接判定現(xiàn)場核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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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現(xiàn)場核查時,核查人員可根據(jù)需要對食品經營場所拍攝照片。
在食品銷售場所,可分別從場所正面、里面兩側和后面,以及特殊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現(xiàn)場制售、食品貯存等區(qū)域和網上銷售設備等處,分別拍攝1張照片并編號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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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飲服務場所和單位食堂,可分別從門面正面、食品庫房、粗加工(植物、畜禽、水產)、烹飪、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備餐或分餐、餐飲具清洗消毒和保潔等區(qū)域,以及網上銷售設備等處,分別拍攝1張照片并編號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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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區(qū)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和現(xiàn)場核查結果進行審核,報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書面授權的人員審批,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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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區(qū)縣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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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fā)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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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區(qū)縣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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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區(qū)縣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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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區(qū)縣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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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或者經營場所布局或者主要設施設備發(fā)生變化,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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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場所地址(地名變化除外)發(fā)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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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設倉庫地址發(fā)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報告并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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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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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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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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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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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交變更人員的培訓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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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經營場所布局或者主要設施設備的,還應當提交新的能反映經營場所面積、房屋結構、門窗及通道、設施設備布局的圖紙及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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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外設倉庫地址的,還應當提交倉庫地址、周邊環(huán)境、面積、房屋結構、設施設備、布局等說明文件,以及倉庫合法使用證明(租賃協(xié)議、房產證明復印件);采取委托形式貯存食品的,還應當提交與受托單位簽訂的含有食品貯存要求的委托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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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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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提出延續(xù)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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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xù)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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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xù)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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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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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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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營條件是否發(fā)生變化的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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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延續(xù)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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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xù)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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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經營項目以及經營場所布局、主要設施設備等經營條件發(fā)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區(qū)縣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xiàn)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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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聲明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項目以及經營條件未發(fā)生變化的,區(qū)縣局可以不再進行現(xiàn)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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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fā)證日期為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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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應當根據(jù)被許可人的延續(xù)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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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應當作出準予延續(xù)的決定,向申請人頒發(fā)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區(qū)縣局作出延續(xù)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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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xù)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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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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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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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區(qū)縣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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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fā)。
因遺失、損壞補發(fā)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fā)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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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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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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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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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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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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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xù)的,原發(fā)證的區(qū)縣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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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x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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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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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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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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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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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xù)、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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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市局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要求,組織印制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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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縣局應當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許可證的保管和發(fā)放;并對許可證的印制、發(fā)放、報廢情況進行登記,確保本單位許可證印制數(shù)量和許可證發(fā)放數(shù)量、庫存數(shù)量、報廢數(shù)量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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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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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日常監(jiān)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fā)證機關、簽發(fā)人、發(fā)證日期和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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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租賃和委托貯存)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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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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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通過互聯(lián)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要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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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其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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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全市食品經營許可辦理統(tǒng)一使用市局指定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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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負責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tǒng)的建設和維護,培訓和指導區(qū)縣局正確使用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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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縣局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工作流程和許可權限的要求,合理賦予許可申請受理人員、現(xiàn)場核查人員、審核審批人員、制證人員等系統(tǒng)使用人員的相關權限;同時確定一名系統(tǒng)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許可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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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許可申請受理人員、現(xiàn)場核查人員、審核審批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將許可申請及審查審批的相關信息(包括現(xiàn)場拍攝的照片)錄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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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區(qū)縣局應當按照市局的相關要求建立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的有關材料、發(fā)證情況及時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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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檔案包括經營者開業(yè)至終止經營全過程的許可申請、變更、延續(xù)、注銷、吊銷、撤銷等行政許可信息,分為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紙質檔案與電子檔案的內容應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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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檔案封面上應當標明食品經營者名稱、許可證編號、檔案編號、建檔日期和建檔單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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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縣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食品經營許可檔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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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市局和區(qū)縣局應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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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市局和區(qū)縣局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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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縣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fā)、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jiān)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jiān)督檢查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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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區(qū)縣局及鎮(zhèn)街監(jiān)管所日常監(jiān)督管理人員按照日常監(jiān)管的制度要求,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jiān)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yè)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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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者的許可地點和外設倉庫在本市但不在同一行政轄區(qū)的,實施許可的區(qū)縣局應當告知倉庫所在地區(qū)縣局相關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信息和外設倉庫的信息;由倉庫所在地區(qū)縣局負責對倉庫進行日常監(jiān)管,依法查處倉庫的違法行為并通報實施許可的區(qū)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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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的許可地點與自動售貨機擺放地點在本市但不在同一行政轄區(qū)的,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應當分別向實施許可的區(qū)縣局和自動售貨機擺放地區(qū)縣局報備自動售貨機擺放地點的相關信息,由自動售貨機擺放地區(qū)縣局負責日常監(jiān)管。自動售貨機擺放地區(qū)縣局發(fā)現(xiàn)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并通報實施許可的區(qū)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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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區(qū)縣局和鎮(zhèn)街監(jiān)管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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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局或者區(qū)縣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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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市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全市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區(qū)縣局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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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違反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規(guī)定的,依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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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關于食品經營者業(yè)態(tài)類別用語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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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貿易商:指向零售食品經營者等批量銷售食品的經營者,一般不直接服務于最終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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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場超市經營者:指主要采取柜臺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tǒng)一管理,集中收款,零售為主的經營者。商場超市的食品銷售區(qū)域經營面積一般大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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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便利店經營者:指有連鎖品牌,以自選式或與柜臺式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tǒng)一管理,集中收款,零售為主的經營者。便利店的食品銷售區(qū)域經營面積一般小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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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雜店經營者:指以柜臺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無明顯品牌形象,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或者批發(fā)零售兼營的經營者。食雜店的食品銷售區(qū)域經營面積一般小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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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藥店經營者:指在藥店內從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銷售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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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指通過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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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網絡食品銷售商,指通過互聯(lián)網銷售食品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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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餐館經營者:指有固定門店,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yè)銷售,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及設施和服務勞動的經營者。餐館經營者按經營場所面積或者供餐規(guī)模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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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大型餐館經營者: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shù)>1000座的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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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型餐館經營者: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500~≤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shù)>250~≤1000座的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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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型餐館經營者:指加工經營場所面積>150~≤500㎡,或者就餐座位數(shù)>75~≤250座的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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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型餐館經營者: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30~≤150㎡,或者就餐座位數(shù)在>30~≤75座的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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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微型餐館經營者: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30㎡,或者就餐座位數(shù)≤30座的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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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集體用餐配送經營者:指設置專門加工場所和設施設備,根據(jù)餐飲市場需求或者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批量加工并銷售或配送餐飲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經營者。集體用餐配送的食品分為盒飯和桶飯,在加工場所分餐裝盒后進行配送的為盒飯,在銷售場所進行分餐銷售的為桶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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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央廚房經營者:指由食品銷售連鎖企業(yè)或餐飲連鎖企業(yè)設立的,具有專門加工場所和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僅配送給本連鎖單位銷售或使用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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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企業(yè)等,具有獨立場所,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單位食堂按單位性質分為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yǎng)老機構食堂、企事業(yè)單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類別。單位食堂按供餐規(guī)模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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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大型單位食堂:指供餐人數(shù)>1000人的食堂;
2.大型單位食堂:指供餐人數(shù)>500~≤1000人的食堂;
3.中型單位食堂:指供餐人數(shù)>200~≤500人的食堂;
4.小型單位食堂:指供餐人數(shù)>30~≤200人的食堂;
5.微型單位食堂:指供餐人數(shù)≤30人的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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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關于食品經營項目的用語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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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主要分為冷藏冷凍食品、非冷藏冷凍食品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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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主要分為冷藏冷凍食品、非冷藏冷凍食品、直接入口食品、非直接入口食品等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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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食品:指國家實行嚴格監(jiān)督管理的食品,主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奶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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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tài)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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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tài)下即可食用的食品,主要分為肉類冷食、植物類冷食兩類。如熟食鹵味、涼面、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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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食類食品:特指生食海產品,包括生食魚類、貝殼類、頭足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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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xiàn)場加工而成的食品,主要分為普通糕點和裱花糕點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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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xiàn)場制作的各種飲料,主要包括普通飲品、鮮榨飲品、生鮮乳飲品、自制配制酒、自釀酒、冰淇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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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類食品:指區(qū)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第五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繼續(xù)有效。許可變更、到期延續(xù)或者在有效期內經營者自愿申請換證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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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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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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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重慶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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